《談事說理》之凋零的林場
在我國,合同履行是指合同簽訂雙方按照合同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全面、適當地完成合同義務,使合同雙方的權益得以實現。首先,合同的履行是雙方完成合同義務的行為,這也是合同目的的基本要求。做客今天節目的講述人表示自己與對方簽訂了合同,由于對方的拖延不履行,導致他的林場遭受了巨大損失,他到底經歷了什么事呢?談的是事,說的是理,歡迎收看本期《談事說理》之凋零的林場。
承包林場,服務綠化
據講述人姚某闡述:他于2015年開始承包林場進行種植,主要的工作是植樹、培育樹,將樹木最終進行銷售。在承包土地的同時也簽署了相關合同,約定講述人姚某可以在不影響綠化效果的情況下,自由經營。然而這份平靜卻在2018年被一份《林權流轉協議》徹底打破。
合同簽訂后,卻屢遭對方不履行合同
據姚某回憶稱:2018年,某信用聯社行長通過朋友聯系到自己,稱有意購買姚某的林權,由于當時自己正好有資金需求,他也有意優先將林權賣給信用聯社。
信用聯社隨即讓評估公司對姚某的林地進行了評估,評估結果為1.2億,姚某對評估結果也表示認可。在2018年3月,對方以信用聯社名義與姚某簽署了《林權流轉協議》,購買林業經營權。姚某表示當時對方加蓋了信用聯社的公章,此后對方指令姚某委托中間人為代理人代為辦理林權證過戶手續。合同簽訂后,姚某多次向對方索要合同,并要求信用聯社交付合同約定的價款,對方卻一直借故推脫,也未對林權證進行變更登記,反而一再讓他等待通知。
講述人姚某還表示:在簽署協議后三年的時間里,他一直聯系不到行長,只能找到中間人。在此期間,姚某也考慮過將林權轉賣給他人,但是一想到與信用聯社已經簽署合同,他擔心自己可能會涉嫌詐騙的刑事責任。姚某表示:三年以來林場雖有人維護,但由于資金的斷裂,維護質量一般,遭受了很大的損失。同時原本在2018-2020年,林場的樹,市場價值為1000-1500元/棵,但由于國家的新政策,目前300-500元/棵也沒有銷售市場。姚某還表示:因為這件事,目前自己的孩子沒錢上學、吃飯,暖氣也被停了,給自己造成了巨大的壓力。 2021年11月,姚某表示:自己被告知這份《林權流轉協議》是用于彌補信用聯社貸款壞帳之用,對方希望姚某解除此協議,姚某當即回絕,他表示:自己需要得到一個合理的說法,給自己和家人一個交代。
專家深度解析案件背后的突破口
節目下半場,法律專家溫毅斌,特邀評論員馬進彪對本案進行了分析。
法律專家溫毅斌認為:如果事實確如講述人描述,信用聯社與姚某之間的《林權流轉協議》是存在的,如果《林權流轉協議》約定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那么不管姚某是否持有合同,合同都存在并且有效,雙方應當履約。
特邀評論員馬進彪點評道:如果事實確如講述人描述,信用聯社與姚某之間簽訂的《林權流轉協議》并非是本初的目的,像是一個圈套,對講述人的權益是一份極大的侵害,也為今后不可預知的糾紛埋下了隱患。
溫毅斌補充道:對于講述人闡述的信用聯社將自己的林場用于彌補信用聯社貸款壞帳之用這一說法,他認為存在一定可能,信用聯社想升級為農商行,必須降低不良資產的比例,姚某的林場正是一塊合適的優質資產。
在節目的最后,兩位專家為講述人提供了法律建議。溫老師認為:按照《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姚某可以尋找信用聯社進行索賠,包括樹木價格變化而造成的損失也可以要求合理賠償。即使對方拒絕提供《林權流轉協議》,姚某還是可以起訴至法院并要求其履行協議,同時要求合理賠償。馬老師認為:可以進行“兩步走”,法院起訴的同時,姚某可以向當地紀委、監委反映事件過程中是否存在國有資產流失的問題,有則改之,無則加勉。在我國,判斷一個案件的最終結局,有且只有人民法院才能判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只能給以諫言,不能干預司法公正。對于案件的后續發展,節目也將持續關注。
本案涉及的相關法條: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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